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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5-10-07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09
  

 

湘科院院字[2008]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材管理,搞好教材建设与教材供应工作,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对教材实行集中管理、单独核算的管理办法。教务处是学校教材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教学管理科负责具体落实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征订计划。后勤服务总公司教材采购中心负责教材的采购、入库、发放、保管、经费核算等工作。

第三条  教材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第二章   教材建设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审定教材征订工作,开展优秀教材评选工作,对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进行审议。各教学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系(部)教材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用于资助本校教师优秀和特色教材及教学讲义的出版、编印,开展教材建设研究等。

教材建设基金由教务处管理,教务处长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教务处定期向校教学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材内容及体系的改革研究,鼓励教师使用新体系教材,特别是国外原版教材,并给予资助。

第七条 教学系(部)和教务处教学管理科要积极进行教材资料建设,尤其是新专业、新课程的教材资料建设;要积极选订不同版本的各类教学资料,建立较完备的教材资料库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自编教材(讲义)管理办法

1. 自编教材(讲义)的原则

1)学校鼓励教师编写能满足教学需要,且具有更新知识和特色内容的教材(讲义)。

2)根据教学计划所开课程,在正式出版的同类教材中没有可选用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方可提出编写教材(讲义)。

3)自编教材(讲义)应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为依据,与本学科发展水平同步,观点正确,充分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应体现我校办学特色。

2. 自编教材(讲义)的要求

1)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写者,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发展动态;多人合作编写教材(讲义),应明确主编及参编人员,主编对教材(讲义)的质量负主要责任;自编教材(讲义)如发生版权纠纷,由主编负责。

2)自编教材(讲义)稿件由编者负责校对,字迹、图表要清晰,符合教材出版规范。

3. 自编教材(讲义)的使用与管理

1)各系(部)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二个月内,制定好下一学期开课所需教材(讲义)(包括新编、修订和翻印等讲义)印制计划,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学院自编教材(讲义)使用申请表》,经系(部)初审后报送教务处审批(提供自编教材讲义电子稿一份)。

2)教务处负责组织审核,经批准使用后,统一办理印制事宜,最后由学校教材采购中心统一发放给学生。

3)未经学校审批,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印制并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讲义)。

4. 自编教材(讲义)的劳务酬金

1)教师计划内编印的教学教材(讲义),按10万字每本4元、10-15万字每本6元,15万字以上每本8元的标准付酬。

2)领取酬金时,须填写《湖南科技学院自编讲义酬金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处报账。

第九条  自编教材(讲义)管理办法

1. 学校鼓励教师主编有特色有价值的教材(讲义),学校将按照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2.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参加省、部、国家级规划教材和重点教材的申报和立项,凡被上述部门立项的教材,学校将按照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3. 任课教师要使用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讲义),须填写《湖南科技学院自编教材(讲义)使用申请表》,并经系(部)初审后报送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经教务处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教材(讲义)和领取教材(讲义)成果奖励。

 

第三章   教材的选用、征订和发放

 

第十条  教材选用的原则与要求

1. 教材选订应遵循先进性、适用性和优选性原则,对获奖教材、省、部、国家级重点教材,规划教材,面向二十一世纪高等院校教材、推荐教材等要优先选用,并尽量选用近三年权威出版社、权威编写人员编写的教材。近三年出版的教材选用率不低于50%,经济、法律、电子、计算机等时代特征强的学科教材,近三年出版的教材应不低于80%

2. 每门课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原则上只能选用一种教材。若确实不能满足教学需要,可考虑再选用一种辅助教材,且实行单项申报审批制度。未经申报的其它自编书籍、资料一律不得以教材渠道统一订购、发放。

3. 各教学系(部)必须建立教材资料信息库,积极做好教材的信息收集和教材资料建设工作,加强教材研究,以保障选用教材的质量。

第十一条  教材征订

1. 教材征订时间:教材征订时间一年分春秋两季,每年上期(一般是5-6月)征订当年秋季的教材;每年下期(一般是11-12月)征订次年春季的教材。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2. 教材征订职责:专业课(含必修、选修)所用教材由专业所在系负责组织计划选订,公共课(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及应用、普通话、大学体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就业指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类公共课等)所用教材由负责课程教学的相关系(部)组织选订。教材的选订工作要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并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广泛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不允许出现“一人代办”的做法。

3. 教材征订要求:各系(部)要仔细核对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核准学生人数、防止出现漏订、多订、重订、提前订等现象;必须认真填写“教材计划征订单”所列各项内容。“教材征订单”纸质稿必须经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的系(部)领导签字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同电子稿一起上报教材采购中心统一征订、发放、核算。

4. 教材的选订权在系(部),责任也在系(部),“教材计划征订单”交教材采购中心后,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因任课教师的变更或其他原因随意要求更换教材,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系(部)承担。

5. 因系(部)变更开课计划而临时需要的教材或漏订的教材可以补订,但由此而导致教材不能及时到位的责任由系(部)负责。

第十二条  教材发放

1. 每学期各班根据教材采购中心的通知安排,以班为单位,由班干部凭学生证到教材采购中心领取教材,如有人数变化的,应向教材采购中心说明,有分流选修的班级,要及时给教材采购中心提供分流选修学生名册。

2. 各系根据教学计划订购的教材和由上级部门指定发放的教材,学生不得无故拒领。所发教材如出现发放、印刷、装订等差错,可到教材采购中心更正或更换。

 

第四章   教材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的教材费,由学校计财处、教务处和教材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材收费标准,每学年收取一次,毕业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教材采购中心负责每年向学生公布一次教材费结算情况。

第十四条  教材费由计财处负责收取,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章   教师使用教材

 

第十五条  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实验教学人员自行购买所任课程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一本(套),学校给予任课教师每人每年100元教材补助费。

第十六条  教师购买的教材必须同学生所用的教材版本相一致,否则扣发教材补助。

第十七条  教师购买教材后,因教学任务变更,而不能使用的可及时退还给教材采购中心。

 

第六章   教材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主编有特色有价值的教材,并两年开展一次优秀教材评选,被评为优秀教材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适用性不强,内容编排不科学,印刷质量差,学生满意度低的教材,经教务处组织调查论证,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可停止该教材的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