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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报高教系列职称人员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07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61
  
湘科院教字[2012]74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0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教学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要求申报评审高教系列职称的人员。

第三条  我校严格执行高教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也就是只有教学工作考核为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申报评审高教系列职称。

第四条  凡申报评审高教系列职称的人员,须在评审职称的前一个学期向教务处提出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的申请,教务处将会同人事处对申请者任现职以来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公平、公正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参照《湖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质量评估办法》。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须提交近一年的教案,申报评审初、中级职称的须提交近两年的教案。

第六条  教学工作考核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于每年4月以前完成对申请人的考核,考核结果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汇总到人事处作为申请人申报职称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七条  在考核时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职称:

1. 教学态度不端正,学生反映教学效果不好,且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及格者,不得参与下一年度职称申报。

2. 不接受教学任务或工作量未达到省职改办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的。

3. 未系统独立讲授1门课程的(申报评审讲师及其以下职称的除外)。

第八条  构成一次教学事故的,任职期满后延期一年方可申报职称。

第九条  对申请教学工作考核的人员,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人事处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