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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5-10-08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湘科院教发[2015]38号
湖南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程
 
为确保学校课程考核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课程考核的形式
第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进行考试改革。各学院自主确定期末考试成绩、过程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权重。各门课程的考试标准由教学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研究决定,并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条  凡本校在籍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三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考查成绩可按五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平时考核要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主要根据学生听课、作业、测验、课堂提问、实践环节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四条  校内全日制非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和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五条  校内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须参加公共计算机课程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共计算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组织
第六条  考试期间成立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教务处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监察处、学生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考试办公室设考试中心。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并主持处理重大考试违纪事件。
第七条  教务处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日常考试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制定和完善学校考试规章制度。
2.审批(核)教学学院考试安排、学生缓考申请、学生考试资格。
3.统筹安排全校期末考试(补考)进度。
  4.印制和分发全校考试试卷。
5.检查和监督考试运行过程,汇总和通报考试情况。
6.汇总和管理全校考试成绩。
7.组织全校公共课补考。
8.总结考试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学院成立学院考试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系主任、学工办主任和教务办主任组成。学院考试工作小组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学院考试工作。主要职责有:
1.研究决定并公布课程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
2.负责本学院课程考核总体安排和具体考试工作。
3.负责学生考试资格认定和学生缓考审核工作。
4.负责考场安排与布置。
5.组织和审查考试课程命题工作。
6.负责试卷领取、装订、传递、分发和保密各环节工作;
7.检查和考核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8.组织试卷批阅、课程成绩评定及成绩报送工作。
9.组织试卷评分复查与试卷保存工作。
第三章  课程考核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要在教师、学生中召开考试工作安排与教育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考试工作,促进教师明确考试职责,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学生端正考试态度,积极投入复习备考。
第十条  各学院要督促任课教师做好学生考试资格认定工作。依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严格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核资格,确定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张榜公布,并同时抄送教务处备案。凡不具备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其成绩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学期课程考核的,学生须提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经教学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各学院要严格缓考申请条件,从严审批。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是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考试规范、公平和质量的前提,各教学学院要高度重视命题环节的管理工作。
1.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的命题由教学教研室统一组织;技能训练课、特色课程、活动课程、实践课程等可由主讲教师命题。所有试卷须经系主任和教学学院领导审查批准。
2.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并覆盖教材主要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课程教学质量。
3.命题要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基础,遵循广覆盖、多类型、大题量的原则,体现试题的综合性、代表性和灵活性,应使考核结果呈正态分布。
4.试题份量要适中,一般应以绝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考试时间内正常答题完毕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一般不得延长或缩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或缩短,由任课教师提出,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变更。
5.试题表述要明确清晰,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试卷插图要准确、清楚。
6.各门课程命题时要拟定覆盖面、试题份量、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且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不得超过20%。同一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一般采用同一套试卷。
7.须制定试卷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细则。
8.命题时必须在试卷上注明考核方式,如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
9.参与命题制卷的有关人员必须对试卷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无关人员泄露试题内容。凡泄密者,以教学事故论处,并追究其责任。
10.允许和支持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教师提出的改革方案须征得系主任和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11.各教学学院要切实加强试题(卷)库建设。
第十三条  试卷的传递方法
1.试题经系主任和教学学院领导审查合格后在考前10天交教学秘书。
2.试卷交教务处统一印制,教学秘书负责组织装订,印制装订后,教学秘书要及时妥善封存保管。
3.公共课程考试,试卷须提前分发至有关教学学院,直接交付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签收保管。
4.监考教师于考试前30分钟到所在学院办公室签到,领取试卷并直达考场。
第十四条  考场布置
1.各教学学院要在考前布置考场,清理考场无关书籍资料、笔记本等,保持考场清洁卫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
2.考场设计原则上按照标准化考试要求单桌单行编号定位;也可采用混年级混班编号定位考试的方式,考生座位原则上按单桌单行排定。开卷考试不得与闭卷考试相混编。
第十五条  考场规则
1.考生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规定考场参加考试,不带相关证件不准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2.考生除必要的考试文具外,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工具(开卷考试除外),如携带了规定之外的上述物品,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3.考生在答题前,须在试卷上指定位置按规定填写本人姓名、系别、年级、班次和学号等信息。
4.考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可用铅笔,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保持卷面整洁,字迹清楚。
5.除试卷印刷不清或文字错误外,考生不得随意向监考人员提问,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6.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学生交卷后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离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影响他人考试。
7.考试时间结束,考试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考试、答题卡按顺序整理放在桌上,待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  考试纪律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遵守学校考试纪律,不得违纪、作弊和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违反规定者,依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应熟悉考试组织工作,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营造良好考风。
2.监考人员应准时签到并领取试卷,核对试卷份数与考试人数是否相符;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布置情况,组织学生入场并按指定位置入座;指导学生将带入考场的书籍、课本、讲义、笔记本及有关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考前认真宣讲考试纪律。
3.监考人员应在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指导考生正确填写试卷上有关栏目信息;考试15分钟后核对考生证件;除试题印刷不清或有文字错误应予说明和修正外,不得解释题意,不得做出任何暗示。
4.监考人员应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凡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应如实填入《考试情况记录表》,搜集违纪和作弊证据,告知违纪作弊考生,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相关部门。
5.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宣布停止答题,组织学生离场。
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准时收卷,并按学号顺序整理试卷,回收多余试卷;清点无误后,将试卷及考场情况记录表交考点办公室。如发现试卷与考生人数不符,应及时进行清查,并报告有关学院考试办公室。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迟到、缺席、早退;不得擅自请人代监考;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隐瞒学生违纪舞弊事实;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丢失学生考卷;未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事故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教学事故(差错),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九条  考场巡视与监查
1.考试期间要加强考试巡视督查工作,建立校院两级巡视制度。学校巡视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学校领导挂帅,教务、纪检、学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巡视组;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牵头,系主任、教务办主任、学工办主任参加的巡视工作小组,加强考试期间的巡视与监查工作。
2.巡视人员要严肃认真巡视考场布置情况、监考人员到位与履行职责情况、考场内外环境情况,考纪考风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学生违纪、作弊和监考人员失职及违规行为,并向学校考试办公室报告。
3.考试期间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学生、监考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规及失职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核实的违规及失职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总结
第二十条  成绩评阅要严格依据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认真负责地评分,不随意判分,不送人情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阅卷程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认真做好合分统分、试卷复查和试卷分析等工作,确保阅卷公平、公正和无误。阅卷人、统分人、复查人要分别在试卷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教师私自涂改评阅结果及成绩,若确属误判或漏判需更改评阅结果及成绩的,须请示学院领导并由学院领导亲自到场,鉴定审核后方能更改,阅卷人和复查人要在试卷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评定好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学秘书统一审批后及时报送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大学英语和公共计算机课程成绩认定依照学校《关于大学英语和公共计算机课程成绩认定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学院要做好课程考核工作的总结;加强课程考核工作改革研究,完善考核方案;要对考试试卷进行装订并封存妥善保存。
第五章  成绩复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自己试卷成绩有异议时,可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查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组织教师和教学秘书(阅卷、统分教师回避)查验评分、统分、漏判和登录等情况,若经查证有评分、统分、漏判和登录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成绩,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同时认定相关人员的教学事故责任。
第六章  补考 缓考 重修重考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了上一学期课程考核,课程成绩不及格且在40分(含)以上者,可参加下学期的课程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的前四周进行。学习期限内一门课程只允许参加一次正常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办理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补考一并进行或同下年级考试一并进行。缓考不及格且符合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可允许参加一次正常补考。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和重修考试:
1.参加了上一学期课程考核,课程成绩在39分(含)以下,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的;
2.依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因考试违规行为而导致课程成绩记0分,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的;
3.依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规定节数而不准参加课程考核,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的;
4.依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缺交作业(实验)累计超过规定数量而不准参加课程考核,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的;
5.无故缺席考试者。
重修考试安排与下一年级该课程考试同时进行,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学习期限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同类规程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学院教务处
201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