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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湖南科技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9 16:31:46 作者:教务处办公室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0

湖南科技学院教务处

湘科院教发[2018]64号

湖南科技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二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立项,一般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每年申报立项一次。国家、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根据上级部门下发文件精神而定。

第三条 教改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的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以当时发文的有关通知为准。

第四条 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申请人应在申请前作好充分准备工作,使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可操作性强,经费预算合理,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第六条 已有校级在研教改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同一级别的教改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申报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主持。

第八条 校级教改立项申请书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和资格审定,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教务处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批准立项并发文公布。项目的评审要公平、公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情况。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回避与本人有关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 校级以上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十条 校级以上的教改项目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报由教务处呈校长审批后上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项目选题范围如下:

1.现代教学思想、教学观念的研究,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人才素质培养规格、教育目标及其课程设置的改革与研究。

2.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与研究,包括实验、实习的改革与研究。

3.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改革研究。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省部级以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经费由教务处一次性划拨后,项目组即可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分年度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凭经费使用卡办理报销手续,经费使用卡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

第十八条 对于无正常理由,年度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停拨下年度的后续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考察调研、软件开发、相关教学研讨会的旅差费(含会务费)、相关论文版面费、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购买小型设备与耗材等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的评审、验收及管理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一般为经费总额的5%。申报上级奖励的重大教研成果的评审费由学校另行开支。

第二十一条 用项目教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及小型设备等,均应妥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对立项项目的经费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发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审核,教务处处长签字后到计财处报账。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校有关教学单位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任务开展研究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项目拟定的研究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教务处组织校内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组应按要求向院(部)报送《湖南科技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及阶段性成果材料,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由院(部)汇总并报送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国家、省部级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后视具体要求上报。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在认真审查项目工作进展后决定是否划拨后续阶段的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向院(部)报送《湖南科技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及成果材料,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由院(部)汇总并报送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国家、省部级立项项目的结题工作,以当时发文的有关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教务处组织评审小组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小组一般由教务处、有关院(部)领导及同行专家组成。参与鉴定或评审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小组应对所评审项目成果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既定任务,教改项目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或评审:

1.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有证书或说明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第三十条 教务处根据评审小组鉴定意见决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题并发文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其研究工作及成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确有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可在验收结题后向教务处提出进一步研究的书面申请。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为重点项目及进一步资助事宜。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应在评审小组评议之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为一年。对于不按要求申请延期而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学校将撤消立项,追回项目研究经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部级项目鉴定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申请、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研究成果及评审等有关资料,由教务处统一存档。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长领导,院(部)等单位由主管领导负领导之责。教务处为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校内各单位应将获准立项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年度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总结,并作好对优秀教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八章 附则

三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学院教务处

             2018年9月21日